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和临床护理服务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建立新入职护士培训制度,参照《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制定本单位新入职护士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
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典型经验,予以总结推广。《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 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206、2208
相关阅读:《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