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通知:
护士执业注册
(一)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吉林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办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一)受理对象
松原市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士办理首次注册。
(二)准备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正反面在同一页A4纸);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外省毕业证同时提供报到证;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小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以上所提供材料均为A4纸。
(三)办理流程
1、填写表格。下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录入信息。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未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属卫生局录入信息。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在网上确认,并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人员,在网上确认审批,连同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后,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发证。
7、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无法补正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并在网上信息驳回。
8、办理发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将合格人员证书打印,粘贴照片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市卫生局按照行政区划将证书发放到各县(区)卫生局及市直属各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本机构拟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一、受理对象
现在松原市辖区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负责办理延续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填写表格。申请人下载相关表格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单位审核。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并将延续注册信息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省卫生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一)受理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注册流程
1、入省变更
外省护士变更至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出省变更
省内护士变更至外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拟执业地的主管部门在办理完变更注册后还应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我省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
3、省内辖区内变更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属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省卫生厅。
4、省内跨辖区变更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不属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通报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
5、部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需要提交申请人注册数据信息,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返还申请人。
注销注册
1、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2、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3.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4.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注册护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因辞退、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岗,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3、因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被注销注册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遗失补办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辖区省级报刊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到批准其执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消注册。
2、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并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3、收费标准及依据: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