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规定,特区政府制定了第45/2021号行政法规《医学及护理专科培训程序施行细则》,按照法规中第十六条第六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须对符合过渡规定人士,给予专科专业职衔及发出专科资格认可证书。申请专科资格认可证书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适用对象包括:
- 1、根据第125/2014号及第144/201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合格完成护理专科培训或取得相关培训的同等学历的护士;
- 2、在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已获卫生局认可为专科护士的护士;
- 3、在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已持有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护理学专科文凭、证书及其他凭证的护士。
凡符合过渡规定人士,可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透过亲临或代交方式向护理专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前往位于澳门若宪马路仁伯爵综合医院文书科递交。申请时须带同护理专科资格认可申请表(护理专科委员会网页下载)、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以及本澳认可护理高等教育机构的护理专科课程毕业文凭、证书或其他凭证副本,并出示正本作核对。
有关过渡安排详情,可浏览护理专科委员会网页(https://www.ssm.gov.mo/CEE),或致电28831912查询。
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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