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4〕447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37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7元(含上交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11元)。
二、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二年。执行期届满前两个月,由你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