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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一、考生应在2007年3月25日至4月7日期间,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报名,并在2007年4月10日至4月25日,到崇文区卫生局(崇文区长青园1号)522房间进行现场资格审核、交费。网上报名须知请参考“国家医学考试网”。请考生提前准备好符合规格的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电子文件,完成网上报名信息填报后,点击网上报名的上传照片,考生对本人照片的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在网上录入信息后,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打印,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公章,并本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如考生只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未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网上填报信息无效。
三、现场确认应带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提交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学历证明;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 )收集整理。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网上下载打印);必要时试用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试用期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试用时间书写格式统一为:2006年×月×日——2007年×月×日;
4、符合报考条件的外地户籍的考生应提交北京市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材料(档案存入时间、档案编号、学籍档案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
5、考生务必按照《上传照片规格要求》(详细要求参照“国家医学考试网”《上传照片给规格要求》)上传个人照片。
6、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7、连续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医院)培训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按照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执业医师:
临床(含公卫):300元
口腔:400元
中医:380元
师承和确有专长:480元
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含公卫):280元
口腔:380元
中医:360元
师承和确有专长: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