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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一、报名资格
(一)报名资格所依据文件(具体文件可查阅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中的医政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施行)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第4号)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4、《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5、《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
6、《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委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2]90号)
7、《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8、《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医学 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办发[2002]45号)规定,军队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乐山市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前满一年。(卫医发[2006]125号)
(五)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卫医发[2006]125号)
(六)考生报考类别要求聘用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诊疗科目。其中:中西医结合类别考生要求聘用医疗机构具有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或同时具备中医和西医类诊疗科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七)在乐山考点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要求受聘的医疗机构必须在乐山市境内。(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注: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可以不在乐山市境内。
(八)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考生,须出具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卫医发[2002]90号)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人员,可按文件规定报名;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其成人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依据。(卫医发[2006]125号)
(十)学历要求:(依据:卫医发[2006]125号、教高[2002]10号)
1、教育部、卫生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以其公布的学校及其专业目录为准),可以报考;
2、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自考、函授、电大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医师资格考试。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成人、自考、函授、电大大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其中,助理考执业的,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成人大专学历可作为报考依据。
3、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普通、成人中专学历,可以报考助理医师。
4、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的中医、中西结合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医学教育 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2001年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学历,不可以报考助理医师。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今年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二、报名时间
2007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考生网上预报名阶段,时间为2007年3月25日至4月7日。此阶段考生在网上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申报表。医 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阶段,时间为4月10日至4月25日(休息日除外)。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区县卫生局或市直报单位等指定的报名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规定交原件、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原件需提交给市医学考点办公室室审核后方能退还)。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未报名。
第三阶段:报名材料审核阶段,时间为4月23日至4月28日。乐山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区县卫生局或市直报单位报送的考生报名材料,审核合格后留考生复印件,退考生原件。
三、报名手续
(一)考生向报名点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网上填报、上传照片和打印,打印可不选择彩色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护照、港澳台人员持有的内地居住证。其中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要求报名至实践考试结束期间内为有效作用期,并且考生必须书面承诺在综合笔试时必须持正式有效身份证参考。(港、澳、台及外籍考生按卫医发[2001]248号及卫医发[2001]249号文件精神执行)医学教 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截止2007年8月31日前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医师资格考试两次(两年)不合格人员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卫医发[2006]125号)
5、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6、6张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照(同底);(师承人员交8张)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不提交试用期满一年的证明)。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2006年或2007年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师承证明(1998年6月26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师承学习的证明文件,师承合同,出师证明);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3)、1999年至2006年中任意一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师承中医类别考试的乐山考点实践技能或综合笔试准考证,可不提供(2)条所述材料;
(4)、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包括98年6月26日前的个体行医证、医疗机构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原始档案并加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二)现场报名阶段区县卫生局、直报单位工作人员受理考生报名时,须核对《申请表》与其他材料是否一致,并初步审核其报名资格,合格者收取《申请表》、身份证明、毕业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审原件留复印件,医疗机构试用期证明,6张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照(同底)。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需要提供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医师期间工作考核合格证明。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原件须交给区县卫生局、直报单位,2007年4月23日至4月26日送至乐山市医学考试考点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退还考生本人。
(三)未在2007年4月7日前网上填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的考生,须在区县卫生局、直报单位负责考务工作老师的指导下手工填报《申请表》,并提交8张小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师承人员提供10张),其他要求同前。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四)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可靠。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五)考试费用
根据川价函[2000]129号规定,考生经审核符合考试报考资格者缴纳考试费,其中报考执业医师者每位收取考试费220元(含实践技能考试费100元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120元),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者每位收取考试费180元(含实践技能考试费100元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80元)。师承人员交报名资格考核费100元。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考生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不能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的,其缴纳的考试费一律不退。但如果因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而不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者,可退还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综合笔试时间定于今年技能笔试后一月内退发,请这部分考生届时到报名所在的区县卫生局或报名单位领取。
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医疗机构试用期证明》、《执业时间及工作考核合格证明》考生可向报名点复印领取,也可上网下载,网址为:http://www.lshb.gov.cn(公文下载栏目)。
200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