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7]19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条件
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
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
五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
二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4、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考生须在2007年11月10~30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上传)。网上报名申报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的地市,在榕的省属单位的考生考点填写省属。
(二)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现场确认地点(即省属报名点)设在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厅大院9号楼),现场确认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12月7日。各设区的市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考生可向各设区的市卫生局咨询详情。
三、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蓝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阶段岗位工作满2年的证明材料。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含026和089)的人员,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试点单位,还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还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七)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注册证书。
四、其他说明
1、2008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1)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18、 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2)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2、关于学历问题
(1)按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于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学校名单详见附件2)。其毕业证书均须经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且其名单在招生花名册有备案的方可报名。
(3)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须经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名单详见附件3)。
(4)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设区市教育局验印。
(5)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设区市卫生局须将申报护理初级(士)的人员的有关报名信息汇总成册(见附件4)并附上其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在考点信息上传考区的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审查。
4、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严明纪律,注重防范,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