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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27 11:3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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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事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07〕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日 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日、24、25日 上午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上午11:00-12:30
专业知识 下午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6:30-18: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上午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上午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二、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类(中级)

  根据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护理学(师、中级)者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以上。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以上。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报名办法、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办法: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使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同时采集照片),并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申报表上粘贴本人近期小二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并持相关的证件、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县主管部门资格初审。初审单位于2007年12月13日-20日(15、16日为双休日除外)集中报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

  报名确认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3、《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含026和089)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护理需(师、中级)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5、已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二)考试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规定,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三)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地点

  报名确认地点设在合肥人才大厦(阜南路19号,原合肥晚报社对面)。

  四、考前培训与教材征订

  为提高全市参考人员的应试能力,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参加培训,今年的定点培训单位为合肥市人才培训中心,考试报名时同时办理培训报名手续。

  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联系电话:3537643、3537642,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A座811室。

  五、其它注意事项

  1、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2、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2007年毕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士”、“师”级考试)。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3、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5、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无论曾在何处报考,是否有科目通过,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因考生隐瞒历年考试信息,造成信息紊乱,成绩丢失,责任自负。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7、各单位或考生可于考前一周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届时不再另行通知。考后一段时间用档案号查询成绩,查询电话:16899991,或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附件:1、考试诚信承诺书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考试诚信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符合《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列报考条件。

  2.保证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和照片真实、有效,符合本人实际情况,且信息确认后不做变更。

  3.保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附件《考场规则》规定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接受相应处理,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承诺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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