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重点传染病疫情的防控,进一步普及和提高医务人员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6]175号)和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通知》(粤卫办[2006]3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深圳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能够掌握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做好自身防护。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广大医务人员接受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传深圳市各医疗机构对重点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私人诊所等)医务人员(含各类临聘人员)均须参加培训。
培训内容:重点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鼠疫等)的疫情报告及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三、 培训具体安排
(一) 组织管理
成立深圳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领导小组和培训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1、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江捍平
副组长:张 丹、罗乐宣
成 员:谢若斯、张英姬、刘 堃、罗晓琼、夏俊杰
2、办公室成员
主 任:刘 堃
副主任:夏俊杰
工作人员:市卫生局应急办、科教处及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各区卫生局主管培训的负责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管培训的负责人。
(二)承办单位
深圳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承担;各相关单位给予师资支持。
(三)培训方式
1、由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教师编写教材和制作课件,举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师资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在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举办3期,具体安排另见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06年深圳市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2、各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师资培训,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选派10人,各专科医院和街道医院选派5人,各级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选派3人参加,每人培训1天(8学时),参加培训的人员以从事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室的人员为主(如医疗机构中传染科、急诊科、呼吸科、防保科等科室专业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流行病科、疾病控制科、检验科等科室专业人员、采供血机构中体检和检验人员等),同时要求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各单位将参加师资班培训人员的名单于12月4日前报送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3、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考核,合格者发给深圳市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师资证,具备在本单位进行培训的资格。
4、各单位师资负责给本单位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每个医务人员受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
5、每个医务人员除了培训外还必须进行自学,自学可以到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上浏览,自学时间不少于4学时。
6、在12月30号前,各医疗机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培训和考试,各单位必须于12月1日之前将培训人数和培训计划报送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每个单位的每期培训将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派出教务员,对培训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并与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试卷和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需有继续教育IC卡号,同时需要电子版)由教务员带回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7、社会医疗机构、诊所、学校校医和其他不具备自身培训条件的医疗机构的人员由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具体的安排由各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
8、各医疗机构按全员人数,于12月5日开始到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缴费及领取教材和试卷。
(四)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1、各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项培训工作,指派专人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加强对培训的监督和检查落实。
2、各医疗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班的学员严格考勤,并严格考试纪律。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批改试卷,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2分;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补考学习班。
3、培训时间:从 2006年12月5日开始,到12月30 日前完成。
4、各单位培训工作结束后,于12月30日前将培训工作情况书面报我局应急办。我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
各区卫生局负责将此通知精神并传达到所管辖的民营医疗机构和诊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