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的通知
东卫办〔2006〕78号
各镇(街)医院,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的安排,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定于5月26、27日举行。为确保这次考试顺利进行,现将东莞考点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2007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实行网上报名,考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然后持该表和相关证件、材料到报名点审核盖章,各报名点于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持考生报名材料到考点(市卫生局人事科)进行现场确认。
二、报名地点:
1、各级各类医院考生:到本医院人事科(股、办)报名。
2、其他医疗机构是指辖区内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合法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农村卫生站、医务室等)考生:到当地镇(街)医院卫协分会(医院防保股内)报名。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164号)以及(国人厅发〔2006〕151号)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具备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符合报名条件的06年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毕业符合报名条件的06年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
4、取得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符合报名条件的06年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
(三)报考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符合报名条件的06年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
(四)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报考要求
(一)申报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一份;
3、本人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必须与《报名申报表》相片一致)。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培训合格证书。
(二)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考代码在026至088之间(含026、088)的人员,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外地人员因工作调动到我市,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
(四)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和档案号(历史考生只能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实行滚动计算)。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六)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八)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九)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来自医学教育网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十)提交的材料要求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验证盖章)。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凡在东莞市合法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限制,但一定要符合准入资格要求才能报考。
2、凡报考中级或师级的聘用技术人员,其在外省(市)获得的下一级别(师级或士级)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东莞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附确认表)。
3、各报名点(单位)于12月1日——12月20日集中统一到考点(市卫生局人事科)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4、收费标准: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东莞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