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5〕247号)和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人发〔2002〕118号文件精神,护士执业考试不再单独举行,与护士专业士级资格考试并轨。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报考的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报名参加各专业类别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05年12月底,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底。
二、考试报名
(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设11个市考点和1个省直考点。市考点设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省直考点设在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杭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省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后到省直考点报名;非在杭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省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到所在地的市考点报名。
(三)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经市、省卫考办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考试代码为024至086的须提供相应的执业医师证书)。
(五)报名时间:各市、县报名地点及具体时间由各市考点确定并公布。省直考点集中报名时间为:2005年11月28日~30日。省直考点报名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71号A楼五楼(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教处),联系人:张明洋、戴雅琴,联系电话:(0571)85185948、87692668.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征订考试用书。
三、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方式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三个级别,计108个专业,具体专业详见报名点资料。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均采用纸笔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5月27日、28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4时。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