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质量,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条 对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估的基本内容:
1、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度及管理文件的完整性;
2、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性;
3、继续医学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学历及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4、对所辖市、县、区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的审核情况;
5、分年度对所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基本情况、学分完成情况及统计分析数据库的建立情况;
6、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的情况。
第三条 对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评估的基本内容:
1、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2、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花名册及各年度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完成情况;
4、单位申报及批准的省级、国家级项目的完成情况;
5、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学分登记的情况;
6、单位举办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
7、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所具备学历及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四条 对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的基本内容
1、师资状况;
2、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本考核评估制度第五条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第五条 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估
我厅委托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各市参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辖区承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l、授课师资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
2、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授课讲义质量;
4、教学效果评价;
5、学分授予是否符合规定;
6、上报资料是否完整;
7、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考核评估范围与频度
我厅委托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8个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会(协会)进行评估,各市应参照卫生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县、区、大型企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 本考核评估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