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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2005-11-08 00:00 贵州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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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领导和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七条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能是:

  1.研究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向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提出建议;

  2.审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依据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审定具体实施细则;

  4.初审并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

  6. 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以及评审省级继续医学项目。

  第八条 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应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其职能是:

  1.研究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市卫生局、人事局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订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本地区实施细则;

  4.组织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开展本地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6.对本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此类项目按《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此类项目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主管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进行认真登记。学分证由项目举办单位上报有关材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发放。经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有效。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贵州省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并且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同时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的授予与管理严格执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含正高级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人员的费用,由单位自行决定报销比例,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士)的继续医学教育暂依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药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省卫生厅发布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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