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关于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的要求,结合我区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的实际,我委决定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委托下放范围
(一)将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权限,部分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权限详见附件。各市使用由我委统一刻制下发的护士执业注册专用印章进行发证。
(二)调整下放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委不再向我委递交护士首次注册政务服务扁平化材料;将原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上报我委的护士首次注册政务服务扁平化材料,调整为提交给所在市级卫生计生委,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市级卫生计生委进行审批发证。
二、时间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上述调整委托下放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我委继续完成。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要及时修订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认真做好下放事项承接以及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市卫生计生委完成审批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护士注册许可材料。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9〕10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护士执业注册调整委托下放后的实施权限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委 |
1 | 护士首次注册 | 负责委直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 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等) |
2 | 护士延续注册 | ||
3 | 护士重新注册 | ||
4 | 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 ||
5 | 护士注销注册 | ||
6 | 护士变更注册 | 负责委直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由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 |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除外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 |
7 | 护士换证 | 负责全区护士换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