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ealth Information Net Association,缩写:G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区域内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学校、医药企业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普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推广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水平,推动我省卫生事业信息化建设为宗旨,积极为科技兴医和发展我省卫生事业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卫生厅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为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省民政厅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计算机和信息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计算机基础理论的学术研究;
3、开展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探讨;
4、进行计算机在医疗卫生领域应用的经验交流;
5、推广医疗卫生系统的办公自动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进全省医疗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
6、加强计算机的安全保障;
7、传递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新技术、新动向、新行情;
8、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咨询服务;
9、举办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业务培训;
10、引导卫生系统计算机的行业自律;
11、研究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为有关部门提供卫生信息认证、准入、备份等技术条件;
12、为政府上网工程和医疗卫生单位上网工作提供主页制作、发布及维护服务;
13、办理卫生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邀请有关部门为特约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计算机的软、硬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于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会员登记表,特约会员除外;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学术研究、技术探讨和经验交流;
(三)得到本会的相关技术支持;
(四)取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优惠获得本会的网站和网页服务;
(六)优先参加本会的业务培训和知识竞赛;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聘请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算机软、硬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1-2个计算机经营单位,作为本会的定点业务活动基地。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