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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江河等地表水水域。该标准体现了以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为中心,按水域功能区分水质的要求。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共计109项
地表水水质评价时,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只要一项不符合标准,即可认为水体未达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主要指标及其制定的依据
(1)水温:水体微生物环境,周平均最大升温≤1℃,降温≤2℃。
(2)pH:影响地表水自净,6——9。
(3)BOD5:限制有机物的排放,>10mg/L为受到污染。标准按不同功能类别的水质规定了相应的限值(mg/L):Ⅰ类≤3,Ⅱ≤3,Ⅲ≤4,Ⅳ≤6,Ⅴ≤10。
(4)DO:保证水体自净,限制有机物排放,<5mg/L不能用于养殖,<2mg/L受到污染,Ⅰ≥7.5,Ⅱ≥6,Ⅲ≥5,Ⅳ≥3,Ⅴ≥2。
(5)粪大肠菌群:表征病原体污染程度,(个/升)Ⅰ≤200,Ⅱ≤2000,Ⅲ≤10000,Ⅳ≤20000,Ⅴ≤40000。
(6)有害物质: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列出的8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划分为五类功能区。
Ⅰ类:适用于源头水、自然保护区;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所;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越冬场、水产养殖、洄游水道、游泳区;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Ⅴ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各类功能区有与其相应的水质基准和各种用水水质标准。
保护思想:高功能水域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域低标准保护。
划定功能区的指导原则:既考虑水环境现实,也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多类功能水域,按照最高功能划分类别;跨地区的水域,上游不得影响下游水质功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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