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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知识点小结:职业病法律责任

2019-04-27 16:2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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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责任的内容较多,对比记忆,效果更佳。为帮助大家掌握职业病法律责任相关考点,医学教育网编辑将“公卫执业医师知识点小结:职业病法律责任”分享如下: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执法部门: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2)如何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3)违法行为: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执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2)如何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相应职业资格。

(3)违法行为: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收受贿赂。

(2)如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专家资格。

6.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学教育网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公卫执业医师知识点小结:职业病法律责任”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对正在备战公卫医师考试的人提供帮助,更多备考资料干货,敬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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