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委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
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1号)要求,现将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范围主要包括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国药哈电(哈尔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所属卫生专业技术申报人员。
二、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一)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安排,为适应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今年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分时段进行。
1、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国药哈电(哈尔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局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直单位:2021年10月26日;
2、北大荒农垦集团:2021年10月27日。
(二)地点
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广瀚宾馆。
三、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一)执行标准
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文件。
(二)学历与资历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有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3)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需提供各个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2、资历要求
(1)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1年以上。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晋升工资审批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或注册全科医师人员及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考试)。
(4)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三)专业考试成绩
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标准合格段为60分,基层及全科医学专业合格段为55分。专业考试合格人员《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统一打印并会同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盖章后发放,各申报单位于2021年9月23--24日派人到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911房间领取。其中,申报基层标准考试成绩在55分--59分之间的专业技术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前,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考试成绩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
1、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3、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在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环节,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测。各单位收集好申报人员的word(文件命名格式:篇名_作者_发表日期)论文电子版(发表日期写期刊发表日期的前5天,如发表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写成20100905),同时填报“论文查重汇总表”(附件4)盖单位公章,在上报职称评审材料时,将论文word电子版和论文查重汇总表一并提交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信息组。因申报人员或单位未提供论文word电子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及单位负责。
知网的检测系统不对个人开放 ,所有对个人收费的网站均为虚假网站。
4、从今年开始,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临床、中医专业申报人员,通过病案首页相关数据进行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5。
(五)继续教育学分
1、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表”,此表须有已审核水印,右上角须有防伪二维码方为周期审验合格。
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的防控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分)。
(六)基层服务工作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7〕28号)“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县级以下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应不少于1年”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附件6),还应提供反映本人基层服务工作的佐证材料(如:基层服务工作时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2、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支持基层提升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7〕45号)文件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黑龙江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议书及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如: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3、支农服务、援藏、援疆、援外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援藏、援疆、援外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派遣通知。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在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5、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医院)以下医院及非公立医院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级以下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七)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黑人社发〔2016〕88号)文件中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评审标准按照基层评审标准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7),经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人事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样。
(八)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8),
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九)在高级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需通过《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录入、审核、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
四、评审收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
五、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则上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时间从2021年9月1日算起。
(三)各申报单位一是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参评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二是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基层服务、专业技术考核、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提供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有疑异的,应要求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认证等材料等,对材料的填写(包括工作业绩、论文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签字和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对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并负责任的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在材料申报过程中,若有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材料的,请申报单位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将补充材料上报至评审委员会;申报单位及申报本人要认真规范填写《专业技术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对承诺人未签字、单位考核情况填写不准确规范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通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试成绩合格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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