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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卫生系列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2012-02-09 16:1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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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7年以上。

5、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通晓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一定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症,有明显的疗效。能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成绩,了解先进科研成果。能指导本专业业务,具有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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