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可知: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论文、职称外语不做硬性规定,《指导意见》明确从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等作为申报的“硬杠杠”,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引导医生回归临床。同时,强调评审指标要“接地气”,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有所区别,重点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康复等任务,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考核评价,实现“干什么评什么”,避免职称评审和实际工作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考虑到地区差异,《指导意见》给各地留有一定空间,各省(区、市)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聘任标准等。
(一)健全评审体系。对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发展需求,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对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各省(区、市)可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单独设立评审组。
(二)优化评审条件。基层卫生专业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关于论文、科研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三)完善评审标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
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可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四)建立长效机制。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相关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做好岗位聘任、工资待遇等相关工作,建立基层卫生职称改革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