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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2012-08-15 11:3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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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5〕301号

揭阳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请示》悉。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按照人事部限定的系列和对象开展相关工作,不得新开口子、自行其是。目前人事部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申报评审这四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此外其他系列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参加评审,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除上述四个专业外,不得申报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此复

广东人事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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