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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函
粤人函〔2004〕1907号
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2004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条件作进一步的明确:一、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后如何执行评审资格条件的问题。凡由县(市)改为区的,从批准行政区划调整之日起两年内,其原辖区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然按县级人员看待,享受县级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的倾斜政策。超过两年的,按现行政区划要求执行。
二、有关外语成绩的问题。部队发放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语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有效。属外语条件倾斜范围规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成绩的等级必须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一致。
三、有关科研课题的问题。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中,市级课题是指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的立项课题,厅级以上课题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的立项课题。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的立项课题参照厅级课题看待。课题进展情况报告表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并说明申报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四、有关城市卫技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问题。凡需要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后才能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论是刚调入的工作人员还是新毕业分配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必须符合资格条件及相关文件才能申报。
广东省有事厅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