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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北卫生人才网口腔修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2012-08-15 15: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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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湖北卫生人才网口腔修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鄂卫高评办发〔2012〕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2〕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就本次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2012年度在岗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需提供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中央在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须出示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委托评审函;(三)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继续按照鄂职改办[2000]158号、鄂职改办[2001]89号、鄂卫高评办[2005]4号和鄂卫高评办[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按鄂人职管[2010]4号和鄂职改办函[2011]142号文件规定,各地2003年2月21日前评审取得的中级职称;2003年2月21日—2004年期间,在市、州直及以下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评审取得的中级职称;2005-2009年期间,在县及以下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评审取得的中级职称予以认可;2005-2009年期间,在市、州直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参加全国卫生中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合并计算任职资格时间。

  (三)“大学普通班”学历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大学本科学历对待。

  (四) 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城市医生农村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不得参加副主任医师申报学。

    (五)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未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申报。申报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地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并导入申报系统。

  (六)凡申报医师类、护士类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对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范围不相符者,省卫生高评办将不予受理。

  (七)未参加省卫生高评办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申报。申报专业与实际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不一致的,省卫生高评办将不予受理。

  三、报送申报材料的程序:本次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个人和单位申报时须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其程序为:1、个人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按要求提交数据,并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所在单位审核。

  2、各单位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对照原件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上传的所有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在审核及公示合格人员有关表格上盖章后提交至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审核;省直各单位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进入本单位管理端口对管理范围内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人员有关表格上盖章后,将审核合格人员提交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审核。

  4、符合破格、转评、免试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上传至湖北卫生人才网。

  各单位用户登录系统时必须使用电子令牌(登录用户名、登录口令),经过身份认证后审核材料,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到责任到人。卫生部门使用的电子令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使用的电子令牌由省职改办统一发放。

  5、未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审核(盖章)的材料,省卫生高评办将不予受理。

  四、报送申报材料的内容申报材料分为以下四类,一类是参评对象个人上传的扫描件材料;二类是单位审核后统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三类是按规定完成审核盖章程序后由市、州卫生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四类是报送“省卫生高评办”的纸质材料。

  (一)参评对象个人上传的扫描件材料:1、个人签字的《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

  2、毕业证、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职称须提供医师资格证,申报护士类职称须提供护士执业证)等证书。

  申报全科医学专业职称的必须是经过规范化培训及转岗培训,已注册为全科医学的执业医师方可申报,须提供执业医师证。

  3、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见11项。

  4、任现职以来本人发表的论文、著作材料。

  发表论文要求上传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不超过3面)、封底;会议论文要求上传会议交流汇编的封面、目录、正文(不超过3面);著作要求上传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摘录)、编委会名单、本人编写代表性正文(1-3张)。

  所有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任现职以来本人参与科研项目、专利材料:获奖科研成果要求上传《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登记成果及专利要求上传《重大科技成果证书》或《专利证书》;鉴定成果要求上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封面、鉴定意见(组织鉴定单位意见)、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科研项目内容简介;在研项目要求上传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6、任职期内相关表彰奖励证书。

    7、2009-201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样见附件3)。

  8、《湖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表样见附件4)。

  9、任职期内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过的人员可上传《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结业鉴定书》(二)单位审核后统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10、《湖北省2012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11、单位公示证明(样式见附件5)

  (三)按规定完成审核盖章程序后由市、州卫生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12、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6);13、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7),符合文件规定正常申报人员、破格顺进人员不需填写《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14、改报转评专业人员需提交《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8)。

  (四)报送“省卫生高评办”的纸质材料: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9),一式两份;1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10)一份;1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11)一份。

  其中15、16项材料由个人申报后从系统中自动打印生成,单位审核后盖章,并按规定逐级审核、盖章后报送。17项由各市、州人社职改部门、省部属医疗单位汇总导出、盖章后报送至省卫生高评办备案。

  所有扫描件材料必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未按要求上传扫描件视为无效材料。

  五、申报材料公示、审核要求(一)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材料需由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公示,公示公告式样和内容见附件12.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所有信息应在申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需张贴在本单位出入人员较多的醒目位置。未按要求公示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

  (二)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上报前发现问题,单位未调查核实,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单位不得上报材料;在材料上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省职改办审定同意后取消评审资格。

  (三)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有关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未按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责令其整改全在;对谎报公示情况或帮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四)省卫生高评办不直接审核原件,由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把关。报送材料中的扫描件须经申报者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需集中留存申报者相关材料原件一年,以备抽查。凡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

  六、申报材料时间安排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8月1日-8月8日;单位审核、公示时间为8月1日-8月20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为8月6日-8月24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为8月13日-8月31日。

  8月31日前必须提交数据、报送材料,逾期不予以受理。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做好材料申报、资格审核工作。

  七、申报材料其他要求

    (一)今年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仅接受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不接受其他手填或自排版形成的纸质材料。

    (二)申报材料以市州为单位统一造册上报,部、省属单位直接造册报送。报送材料地点:湖北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省卫生厅一楼103室)。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标准为每人300元,各单位评审费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费用缴至以下帐户:账户全称: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0521010400202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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