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职〔2012〕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2年全省医药工程和卫生技术(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医药工程、卫生技术(医药)两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及制药机械等研发、生产、经营、检验、监测、技术审评和医疗机构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和考试范围
(一)凡在我省从事医药工程、卫生技术(医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提,供。
(二)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和考试,通过人员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标准和方式方法
(一)2012年全省医药工程、卫生技术(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2〕 22号)。
(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取消学历和资历双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申报条件)申报。
(三)2012年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量化赋分与答辩相结合方式,答辩范围为本人撰写的论文和现工作所应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2012年,对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全省统一组织考试。
四、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中)药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2副主任(中)药师、高级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五、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直接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直接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职称外语要求
(一)申报卫生系列中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职称外语考试。
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1年以上的;
2具有博士学位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6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
7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8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
9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10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三)报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必须选择考试范围中的两个不同模块。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的人员,其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在晋升上一级别职称时须重新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四)报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在岗位聘任之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求
(一)参评人员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科研成果奖励证书、论文、论著、译著、任职内年度考核表、工商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推荐单位应在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审验人名章,按省人社厅印制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规定各项内容,分类装订成册报送。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其他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现行政策。
(四)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所有报评材料的原件和《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五)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人事、工资等有关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后,报省局评审;省直其他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各市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含绥中县、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由市(含绥中县、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
(七)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第9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八)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九、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时间和其他要求
(一)请各单位于2012年7月9日至8月10日将评审材料报送省医药工程和卫生技术(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联系电话:024—31607105。
(二)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五大”毕业生学历。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可以有1篇发表在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增刊上,其他论文必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申报人员提供正式发表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四)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均要求近五年以来取得的。
(五)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计算机、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六)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十、报考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要求
(一)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人发〔2011〕127号)要求进行。
(二)考试时间定于2012年11月3日。详情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
(三)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的办法。详情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
1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7月2日至8月6日。
2现场资格审查:考生于7月4日至8月9日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绥中县、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中直和省直驻沈单位的考生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及复印件(原件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须有审核人签字,下同);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须提供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证明。
请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8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报考条件考生的《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军官证)、毕业证、须提供的初级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证明、年度考核称职证明的复印件及考生汇总表报当地市人事部门(含绥中县、昌图县人事局)进行复审后,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原评审、考试标准与相关条件与本通知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