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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08-09 09:4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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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人发〔2012〕453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和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材料上报时间统一定8月21日,哈尔滨广瀚宾馆,地址: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详见附表4)

二、相关要求201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仍执行《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相关要求如下:

(一)学历与资历

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应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书。

2、晋升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定职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二)破格申报

“县、乡,社区”申报人员,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单位审核人、负责人要认真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同时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管部门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加盖基层章。

(三)聘任要求,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除提供聘书外,还需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资审批表》原件。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同级改职要求,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同时需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高级同级改职。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六)外语、计算机成绩和免试条件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卫科发[2011]88号)执行。申报时,需提供《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八)卫生支农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2006]42号)执行,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

三、进一步强化单位、卫生局、人社局推荐审查工作中的责任(一)强化基层单位推荐,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制度,所有申报人员须经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及专业、学历、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医师资格证书(类别、级别、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类别、专业、地点)、申报专业,以及提供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材料等;公示时间:3天。公示期间反映的举报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取消参评资格并责成申报人员所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结果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确保申报人员的素质。

附件:

1、评审材料目录表

2、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3、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

4、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间

5、装订要求

2012年7月26日

  附件1:

  评审材料目录表

评审材料目录表

主管部门公章

姓 名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现 职 称   拟晋职称   申报学科  
行政职务  

正常/破格

  电 话  
材 料 名 称 份数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2、各种审查表(学历破格、同级改职、绿色通道、流动人员审查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或其它一式一份)  
3、外语、计算机成绩单,免试证件及免试人员审查表  
4、学历证书  
5、职称证书等、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6、卫生专业技术考核成绩单  
7、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资审批表》  
8、城市支农工作考核手册  
9、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10、论文及业绩材料  

    注:1、此表一律要求贴材料袋表面;

  2、呈报材料一律要求原件;

  3、材料目录表必须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材料必须按要求装订成册。

  附件2: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文化程度
 
     
现职称   授予部门及时间   拟晋职称  
现工作单位 及从事专业  
从事 基层 工作  
 
经历
基层 审查人(签字) 县、区人事部门意见 审查人(签字)
     
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推荐 盖章 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区 编制 部门 审核 意见 审查人(签字) 市(地)、省直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审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要求

  一、医学文书及资料

  正高要求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3份或专业技术总结1份;副高要求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2份或专业技术总结1份。

  专业技术总结是指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具体要求应是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比较集中开展的专业技术工作,其中选择1-2项最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务工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表述:一是必须系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的临床诊治、护理或诊断的疑难病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复杂的药物调剂和实验室技术等工作;二是结合和引用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三是结合和引用的国内外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住院病历复印件,要由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签字盖章有效。

  二、科学研究获奖证书及课题研究结题要求

  奖项:要求提供科研获奖证书原件及批文复印件(单位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课题:要求提供结题报告(单位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三、专利技术要求

  2012年获得的专利要求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其他年份获得的专利要求提供专利登记证副本原件。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关,并为本人本单位工作岗位上通过工作实践研究而成,同时应提供单位详实的证明材料。无单位详实证明材料,不得参评。转让的专利无效。正高同时要求提供专利推广应用情况相关材料。

  四、论文

  要求每篇送审论文须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期刊名录查询-详细信息”),并由单位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五、论著

  (一)要求登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首页右下方“CIP核字号验证”栏内,输入所查书籍版权页上“CIP数据核字”年度(4位)+“第XXXXXX号(6位)”,输入验证码,即显示出所查图书版权页上内容。打印“打印格式”和“书目详细”两页,并由单位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二)异地印刷书籍,应提供“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如为复印件,单位应予以确认盖章。

  附件4:

  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间

时 间 单 位
8月21日上午 省国资委
 
中、省、厅直单位
 
双鸭山
 
牡丹江
 
哈尔滨市
 
大兴安岭
 
鸡西
 
绥化
8月21日下午 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
 
大庆油田总医院
 
佳木斯
 
大庆
 
黑河
 
伊春
 
七台河
 
鹤岗
 
齐齐哈尔

  附件5:

  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一、请将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第一册:各种学历证书、各级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定职表》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

  第二册:

  1、中级资格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指2001年后考试取得的);

  2、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3、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4、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含硕士证原件,英语四、六级证原件,外语、计算机学历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5、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大专毕业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6、《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第三册:医学文书或专业技术总结、论文、科研、专利等业绩材料。

  每册首页应为本册“目录”。

  二、如下资料单独放入材料袋中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主表粘贴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单,卫生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资审批表》,外语、计算机免试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同级改职表、学历破格表、流动人员表、优秀人才表等一份)。

  (二)论著。

  三、其它要求

  可用塑料文件夹或硬纸夹等可行方法装订;要采用质地优良的档案袋,避免破损、丢失材料;同时,要准确核对材料目录表与材料袋中的材料。

  注:未按上述要求装订的材料,将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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