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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四川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07-27 10:1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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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四川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及相关条件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以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②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

③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④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⑤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在最低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川卫办发〔2011〕28号和川卫办发〔2011〕359号)。

(6)定期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符合《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96号)要求。

(7)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的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抗震救灾模范、抗震救灾英雄)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医学中专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聘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不少于9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5年以上;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政策。

(4)对未达到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民族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9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并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满2年且考核均为合格的内地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满2年且考核均为优秀的内地卫生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3.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职务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川卫办发〔2011〕28号和川卫办发〔2011〕359号)。

(6)定期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符合相关规定(见川卫办发〔2010〕96号)。

(7)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的要求。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抗震救灾模范、抗震救灾英雄)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2011年,我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须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www.scwsrc.com),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申报人的评审结果),同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材料要求见本文第四条)。

2.单位审查。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各级卫生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市(州)卫生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的相应栏目内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www.scwsrc.com),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由市(州)卫生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将有关纸质材料报送省卫生专业高评办,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将纸质材料直接报送省卫生专业高评办。

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需经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确系本单位退休的证明,并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三)评审。

省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以上文件均可在省卫生厅网站查询)开展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1.凡申报卫生专业正高级和破格申报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答辩。已通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的人员(除破格申报者外),评审相应资格,不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2.申报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其申报专业必须与其卫生副高理论考试专业相一致。

3.答辩时间及地点另文通知。

三、评审材料要求

(一)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是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资格评审工作的质量。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客观地反映卫生技术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不得贬低或拔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水平。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

(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一式一份。

2.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一份。

3.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 (主要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机构或部门鉴定并通过的成果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一份,所有的第一作者论文、论著需提供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成果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申报人员应准备好论文原件供评委及评审会随时抽查,参加答辩人员须在答辩时出示论文原件。

4.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确认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1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的外语考试确认通知书复印件(年龄免试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取得下一级职务资格时的外语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属于按有关规定可以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的需提交2011年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及取得下一级职务资格时的外语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先评后考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5.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年龄免试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6.本专业学历证书(取得本专业多学历证书者,需提交不同层次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药、技类除外)、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离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本单位退休证明、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8.《继续(技术)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内容要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本周期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9.《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附件1)一式一份。

10.《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附件4)复印件一式一份。凡属免锻炼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附件5),推荐单位应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

11.业绩贡献公示结果一式一份。在材料上报前,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业绩贡献公示,组织申报人材料展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6)。

12.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综合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据实撰写,要求内容客观、翔实、准确,文字精炼,不超过1500字。主要反映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技能、主要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论和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推荐单位应按照附件3的标准(政治思想满分10分),务必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凡不按要求的,以零分计算。综合推荐材料应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每份综合推荐材料之前须附上《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综合信息表》(附件2),此表即个人在网络申报时填写的基本信息表,下载打印即可。

13.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交《四川省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外语、计算机、卫生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业绩贡献公示结果需统一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后以便审查。

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厅(局)和厅直属单位应严格审查外语合格证或确认通知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省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并由审核人在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其它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继续教育手册、基层锻炼表等)须由各申报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未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明确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所有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尺寸、双面印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律用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标准表格式样。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须为红色。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四)所有评审材料按下列专业分类注明在档案袋上。

1.内科专业;

2.外科、麻醉专业;

3.妇产专业;

4.儿科专业;

5.口腔专业;

6.眼科;

7.耳鼻喉专业;

8.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9.病理、临床检验专业;

10.肿瘤专业;

11.医学影像、康复医学专业;

12.护理专业;

13.预防医学专业;

14.临床药学、药检专业;

15.计划生育专业;

16.急诊医学专业;

17.全科医学专业。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份档案袋上贴《材料目录》(附件7)一份,并填写所在单位、个人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二)申报材料由市、州卫生局和省级各厅(局)统一填写申报人员登记名册,统一一次性报送。

(三)所有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

(四)漏报、迟报材料的,责任自负。

(五)材料报送时间:见附件8。

五、其它事项

(一)任职时间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二)评审经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参加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交答辩、评审费320元。

(三)评审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要求按时报送以及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受理。

(四)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报材料一律不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五)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省卫生厅人事处,评审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四川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承担。

(六)评审结论将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www.scrs.gov.cn)、四川省卫生厅(www.scwst.gov.cn)网页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职改办发文认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卫生资格考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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