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卫政〔2011〕16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浙卫发[2011]12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报名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报名工作。推荐评审的文件依据请参阅省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相关文件请到温州市卫生局站查阅(址:www.wzswsj.gov.cn)通知通告栏。
二、提交论文要求。按省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一、二级论文,以《2010年修订稿》为准。未列入《2010年修订稿》,而曾列入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省术交流管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管中心〔2008〕32号)的一、二级论文,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表,仍按一、二级论文对待。申报社区系列的三级论文,必须提供新闻出版总署站(址:http://www.gapp.gov.cn)期刊查询结果打印页。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申报上一级职务当年6月30日止。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的依据。
三、课题要求。县及县级以上疗卫生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有在任职期间已经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评审)的课题1项,如课题为第二作者,该申报对象必须有一篇与课题内容相关的第一作者论文发表。有关课题的要求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和科研工作的通知》(温卫〔2005〕40号)文件执行,课题结题截止时间6月30日。
四、继续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分授予与管办法的通知>》(浙继委发〔2007〕07号)文件规定,所有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或中药继续,每年须取得Ⅰ类分5-10分,Ⅱ类分15-20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分10分以上。从2008年开始,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今年继续分计算从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12月底止,申报人员须完成五个年度分,且Ⅰ类分须从温州继续(址:http://www.wzcme.com)打印五年来的清单。各单位于6月21日前将《分登记册》统一中送温州市卫生局政工处803室,由市继续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可报名。
五、执业资格。申报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选择相应专业申报评审,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部分专业应具备执业师、执业护士资格。申报临床类、中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全科(中类)。
七、上申报。申报采取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对象在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八、城市疗机构生到农村服务要求。城市院临床生晋升前下农村(包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疗机构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疗机构生到农村服务的通知》(温卫〔2005〕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主任师,须在任现职务和下一级职务期间,累计时间不少于4个月,晋升副主任师,须在任现职务期间,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中有1次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到农村服务,下农村完成时间截止评审当年6月30日。在上报材料时提交当地卫生局和接受单位签署的《温州市城市院生到农村服务工作鉴定表》和《温州市城市院生到农村服务工作考核表》原件。
九、社区方面要求。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规定执行,其申报全科、护专业的人员须提供省全科师岗位培训、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十、材料上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同时将数据通过络直接上传温州市卫生局,各单位请在2011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评审材料上报温州市卫生局政工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局不予受。
十一、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单位在上报有关评审材料前,要将申报人员的详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及书面信访材料的寄往地址。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以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单位盖章外,申报对象和单位法人要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1)上签字。.全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十二、报名费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评审对象每人缴评审费430元。
十三、援非疗队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5号)规定,援非疗队专业技术人员只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通过参加统一评审取得,但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人机对话业务考试。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1年度全市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