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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

2012-07-27 20:5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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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92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 (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条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报卫生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与《评审标准条件》一并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职称工作改革的精神,按照职称工作进入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为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向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必须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总则,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专业标准条件。

第四条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

守劳动纪律和医疗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履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2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4遵照中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

5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6答辩考核获良以上等次(答辩考核办法另发)。

7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每年年度考核应获优秀或称职等次,并无下列情况之一:

(1)发生医疗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当时计算);

(2)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从发生事故的当时计算);

(3)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累计一年以上(工伤除外);

(4)连续事假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

(5)违犯医德医风有关规定并经查实者。

(6)申报中弄虚作假,包括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发生此类情况者延期三年申报)。

第五条长期在县(含县,指市、州、地的县、市、区和特区,按行政区域划分)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满2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上,现继续在县以下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申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文章和科研成果可作适当放宽。

第六条业绩贡献突出,达到《评审标准条件》中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

第七条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省级单位一式三份,市(州、地)级单位一式四份,县(市、区、特区)级单位一式五份;

2《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查表》一份;

3《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一份;

4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每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注:以上1、2、3、4项材料不装订,以下5、6、7、8、9、10项材料按编目顺序装订提供一份。)

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和有关奖励证书。几项证书的审核,属市、州、地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州、地卫生局审核;属省直有关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还申报人;

6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7《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一份;

8《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一份;

9按照评审条件要求能证实达到规定条件的实际工作业绩考核资料、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复印件)、技术资料、鉴定材料、专题材料、证明材料等,其中发表的论文、论著、鉴定、证明必须有一份原件;

10单位或本人认为有必要上报的能反映本人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成绩的其他材料。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经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验证,加盖印章。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人事厅职称专家处、贵州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及附件可登陆贵州卫生信息网:www.gzwst.gov.cn下载。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卫生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职务推

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9号〕、《贵州省卫生技术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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