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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阿克苏地区农村实用人才卫生高级职称推荐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12-07-26 09:5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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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阿克苏地区农村实用人才卫生高级职称推荐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发挥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认定的激励作用,根据自治区关于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区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阿克苏地区常驻农村户籍,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专业技能,在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文化创作、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中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建设农村作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各类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注重贡献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对象及认定条件

第四条阿克苏地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认定对象:具有阿克苏地区常驻农村户籍,并在农村一线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农村文化创作、民族特色餐饮、建筑工程等行业或专业并且业绩突出的人员。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参与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认定。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认定人员应具体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向农民讲解或传授本行业(专业)技术要领。

(三)掌握一项以上专业技能,在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文化创作、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并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建设农村作出积极贡献,到群众公认。

第六条 在符合第五条的基础上,按照行业类别划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具备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的推荐资格:

(一)林果业种植能手:

种植户应属建档备案的科技示范户,示范园种植面积及盛果期单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1)红枣:900公斤/亩(半干枣);示范园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

(2)核桃:350公斤/亩;示范园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

(3)香梨:商品果3000公斤/亩;示范园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

(4)苹果:商品果3000公斤/亩。示范园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

(二)棉花及温室种植能手:

种植户应属建档备案的科技示范户,种植棉花高产示范田30亩以上,单产皮棉220公斤/亩以上;种植温室3亩以上,示范辐射带动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年纯收入能达到5万元/亩以上。

(三)畜牧养殖能手:

(1)育种人员年配种牛250头以上,配种受胎率达85%;

(2)按照科学养畜规范,运用先进的养殖技术,从事家禽、生猪、牛、羊及特色养殖的规模、水平、效益在地区行业领先。

  (四)水产养殖能手:

  (1)养殖者自有及带动养殖规模应达于100亩以上养殖水面,每亩产量平均不低于800公斤。

  (2)水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农业部出台的水产品无公害标准。

  (3)养殖者技术指导服务面积每年应不低于500亩。

  (五)文化、艺术类人才:

  (1)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人才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上述被评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被收录为自治区非遗项目代表名录的人才。

  (2)农民画家

  从事水粉、版画、木刻、油画、工笔等绘画,其作品荣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人才。

  (3)农民作家

  自主进行小说、诗歌、散文、杂记、民间戏曲创作,其作品荣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人才。

  (4)农民剪纸艺术人才

  其剪纸艺术作品荣获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人才。

  (5)特色服饰、工艺品制作人才

  制做服装及工艺品在本县具有较高声誉,带动5人以上从事该行业,产品带有个性特点,能体现文化特色,年销售产值在10万元以上的人才。

  (六)农村经纪人:

  (1)在当地能够开拓一至二个农产品营销市场,并得到群众公认,促进和带动100户以上农户实现农产品顺利销售。

  (2)本人直接营销活动,纯利润达35万元以上。

  (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

  (1)本人系科技特派员创业链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产品加工销售联合体带头人);

  (2)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能够带领带动农户200户以上致富,实体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八)特色餐饮类能手:

  (1)具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书或等级证书,特色餐饮风味必须在地区有一定影响,能够体现文化特色,符合餐饮行业标准;

  (2)用工标准在3人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

  (九)农机汽修类能手:

  (1)具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书或等级证书,在农村有较高声誉的民间农机汽修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组织、联户等组织者,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农机汽修操作、维修、机械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能独立对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进行研究、大修、更新改造;近3年每年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10倍以上,目前已成为所在乡镇典型户,并带动村(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

  (十)农村建筑工程类能手:

  具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书或等级证书,能熟练掌握建筑工程技术指标,能带领5名以上农民进入该行业,家庭人均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长期在农村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在本县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未发生重大的安事故。

  (十一)电器维修类人才:

  (1)拥有一项电器维修特长或技能,带动3人以上从事该行业,能积极向周边群众传授所掌握的技能,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民纯收入的10倍以上,在本县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十二)发明创造类人才:

  获得1件以上国家专利或发明创造具有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虽未获得专利,却能为农村生产和生活创造效益,受到群众普遍认可推广,并本县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认定过程中,优先考虑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的致富带头人及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地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推荐资格认定工作由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认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乡(镇)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县(市)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地区人社部门推荐。

  (2)地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各县(市)推荐人选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后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推荐人选条件进行认定。

  (3)认定通过人员情况呈报地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审定通过人员,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核。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九条 经自治区审批为高级职称的,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进行奖励并享受如下待遇:

  (一)优先享受项目扶持及农业农村各类补贴政策。

  (二)优先享受与上级涉农部门、生产科研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指导、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可优先应聘到外地从事有偿传授技术和推广服务工作;

  (四)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技术资料和提供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服务;

  (六)对实用技术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可由相关部门指导申请专利,对农村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各类发明,县(市)科技部门确认后应给予适当经费扶持,促使其成果转化

  (七)县(市)、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其他激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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