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我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2]8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58号)精神,适应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三资、民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中被正式聘用,且在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含未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兼职人员和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程序及送审材料要求,按《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1999]8号)的规定办理。其中: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了人事代理的,由人才交流机构组织申报;有主管部门或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或部门组织申报;无主管部门或部门的可按属地化原则,直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评审通过者,其专业技术职务与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确定。
三、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及标准条件进行评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推荐破格评审。国家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化原则,就地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
四、开展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对于调动广大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服务力度,确保我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