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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卫生高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按照 《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根据人保部和卫生部有关职称文件精神,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任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 《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0〕1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