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卫生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报名时间: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精神,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卫生系列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
不在广西境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
2.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3〕88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3〕115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广西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关系,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人事(职改)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
不在广西境内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广西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已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市,负责各市除所属乡镇卫生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外的所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广西医科大学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广西中医药大学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自治区人民医院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除上述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外,全区卫生系列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三、个人申报、审核推荐、报送材料
(一)个人申报。个人报送申报材料要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扫描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验证原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印章、验证人签名。
1.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站(www.gxzr.com.cn)下载并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工具)》(2016年版),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要求,自行填报相关表格并扫描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将完成填报的个人数据报送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中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如实客观。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3.职称评定系统电子档案模块制作:扫描图片以清晰为准,尽量控制图片容量的大小;在WORD文档或WPSoffice个人版WPS文字将扫描图片分别编辑在“论文及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学历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3个电子档案模块中,扫描件必须正放,不能倒置或旋转存放。编辑完成后,将电子档案转为PDF文件,再将PDF文件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电子档案中。
(二)审核推荐。
1.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和错填漏报,尤其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证件进行认真核实。
2.各单位(部门)要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审议和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成立审议推荐小组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审议推荐。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可结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填写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相关栏目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的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公示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申报个人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推荐、收集汇总,报送各县卫计局、市卫计委(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将汇总材料报送相应的评审机构。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如有举报,经查实后追究审核人员的连带责任。各级职改部门要认真做好送审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级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四、个人申报材料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性质。
(二)学籍材料: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2)。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三)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1.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要求及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桂职办〔2009〕42号、桂职办〔2009〕93号、桂职改〔2009〕1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1)除符合免试条件或不作考试要求外,申报人在申报前应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
(2)申报人应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符合条件的,可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并作为申报人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
(3)符合免试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的,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件原件,所在单位职改部门核实,再由所属市、区直厅局职改办审批。
(4)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就参加外省考试的原因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五)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
(六)执业证书。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医疗机构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原则上申报专业应与执业注册证一致。
(七)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4〕25号)、《关于调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规定的批复》(桂职办〔2015〕46号)的要求执行。不承担医疗任务卫生单位的医师及桂卫人〔2014〕25号规定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的医师,需提交《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论文、综述。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4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综述1篇(须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含增刊);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3篇,综述1篇(可不发表)。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论文1篇及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综述1篇(可不发表)。
2.县和县以下级别医疗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若论文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增刊上的,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
3.在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含有效查询方式)及论文的译文。
4.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栏目:新闻出版机构(http://www.gapp.gov.cn/)期刊/期刊社查询。
5.在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经过卫生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程序,对所提交的论文和综述代表作进行答辩。
(九)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填写《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6):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2.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
3.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
(十)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要求提供3份任期内不同年度的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年份不能重复)。
病案要求:包括住院号或ID号、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病案时间以出院时间为准,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病历保管部门或单位印章。
技术工作报告要求:必须是任期内不同年度体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取得的效益或成果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的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技术工作报告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报告内容相符且必须客观、真实,技术数据为该年度以前的数据。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时间安排
6月30日前: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审议答辩,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
7月30日前:各县、市(或区直各部门)卫计委(局)和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材料,并报送具有评审权的相关部门职改办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公室。
8月1日至10月30日:各相关部门职改办审核材料、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公室。
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培训楼10楼。
电话:0771—2802449。
六、评审收费与其他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6〕359号),每送评一名正高级职务资格需要交纳评审费450元、副高级职务资格需要交纳评审费380元。评审费须同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交缴评审费汇款凭证,未交评审费汇款凭证的,不接收评审材料。区直属单位以单位交缴评审费;各市以市为单位交缴评审费,不受理个人缴费。
在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直接交款请到广西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517室);需转账请汇款至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天桃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账号:20-022101040009698(请注明:职称评审费)。
1.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2.学籍档案证明(范本)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5.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