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方案
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手机网
医学教育网手机网栏目

手机网二维码

微 信
医学教育网微信公号

官方微信

搜索|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药物检验工 > 高级药检 > 辅导精华 > 正文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9-08-22 15:16 医学教育网
|

有关药物检验工考试,以下是“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请考生查看!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上即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全部内容,更多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编辑推荐
考试辅导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