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院医师与谁发生人事劳动关系?关于规培你需要知道这些法律知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内容大家都了解吗?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请参考: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医学毕业生,一类是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法律依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1、一般为3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培训考核不合格,培训时间可以顺延,但一般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2、可以少于3年的情形:可以如果研究生学历或已经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有培训基地确定规培的时间,可以少于3年。
法律依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十五)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单位委派的,参培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仍在委派单位
2、住培基地(医院)向社会招收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住培协议就是劳动合同,住培医院与其向社会招收的参培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只是培训合同关系,要根据双方的协议、权责综合的认定。
法律依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住培是一种培训,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培训,一般会约定培训结束后,需要在用人单位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参培人员没有按约定的服务期提供劳动服务,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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