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培训基地):
联系电话乙方(培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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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丙方(委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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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自治区六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文件的总体要求,本地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保证培训质量,明确三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协议期限第一条经考核合格,甲方录取丙方选送的培训学员(乙方)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学员,培训期自年月至年月共计年。
第二章从业培训岗位和考核第二条乙方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甲方按照从业和培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专业(从业培训岗位)的规范化培训、考核、岗位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本专业培训细则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计划。
第三章劳动纪律第四条甲方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职责明确,考核规范,奖惩分明。
第五条乙方自愿以单位人身份到甲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证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第六条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从业培训岗位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乙方在培训期间涉及保密内容或单位秘密的,应遵守保密制度和甲方的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国家或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公开或出让。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保管的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如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和培训基地组织的考查科目,否则,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
第九条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等,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及丙方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丙方和甲方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及蒙中医药管理局三处备案。顺延培训期间基地不再发放相关补助补贴,且所产生的各项培训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十一条根据乙方从业培训岗位的实际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岗位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需要,组织乙方参加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甲方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四条培训期间,乙方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由丙方为乙方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委派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五条培训期间,乙方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任务的同时,节假日安排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进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乙方可由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科目考试,并组织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和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的申领工作,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培训对象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
第十七条培训期间,甲方应尽量为乙方提供住宿、餐饮等便利条件,此部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八条丙方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乙方在甲方的正常培训;乙方应保证培训结业后回到丙方工作,否则,丙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必要时可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培训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乙方在到培训基地报到时,甲方应安排乙方接受统一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应包括血、尿、便常规,肝功、肾功检查,传染四项、心电图、胸片和B超检查等基本项目),乙方如在培训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待遇和医疗保险等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经结业考核合格,可获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培训合格后回委派单位工作的培训学员,用人单位不再另设试用期,培训时间计入工龄,并协助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三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丙三方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书面形式,三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1)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动时;(2)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就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及丙方,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1)因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等相关手续的;(2)乙方在考录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查实是虚假或伪造的;(3)乙方被证实隐瞒疾病或身体状况不符合培训录取条件的;(4)乙方在培训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培训录取条件的;(5)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6)严重失职造成医疗事故的;(7)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乙方培训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1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患病不能继续接受培训的;
(2)培训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
(3)培训期内乙方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
(4)本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丙三方不能就变更项目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如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30日向丙方、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
第二十七条对于无故退培者,原则上前期培训经历不予认可,不得申请参加下一年度培训,退培记录将记入学员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4)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解除协议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协议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或由于乙方的原因订立合同无效,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甲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个人原因中止培训的,需退还丙方、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和各项补贴,并按各项费用的1.5倍作为违约金进行支付。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培训结业后3年内,培训基地不得录用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单位人身份的规培学员。
第三十四条乙方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须将所发各种证件及时返还甲方,各类工作设备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三十五条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协议三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三方应协商解决。培训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七条三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关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凡书面通知邮寄至该地址,甲乙丙三方均视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丙方地址: 邮编:
第三十八条乙方在其登记表上所填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区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留存一份。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公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手印)
签约日期:年月日丙方代表(签字):(公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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