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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待遇的通知

2019-09-04 19:4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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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都很关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以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文章:“关于进一步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待遇的通知”,信息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机构,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维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基本权益,保证其安心学习,尽快成才,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6〕92号)以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培训对象最低收入

2017学年起,不论培训对象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培训基地必须保证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一年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含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等)达到以下标准。

1.培训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的80%(按目前补助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2.4万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1.6万元)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中央财政补助中的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无中央财政补助的培训基地,按照此标准,由培训基地补足差额。

2.培训基地必须于每培训学年年末前将省财政补助下达至培训基地的经费一次性全额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具体补助金额视当年财政拨款确定。

3.除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外,培训基地还应向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发放绩效补助。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可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标准由培训基地自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儿科(含儿外科)、精神科、妇产科紧缺专业(紧缺专业的判定以当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单独下达招收任务计划发布的通知为准)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800元,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其他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500元。对考核合格的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500元。在此基础上,二、三年级各学历层次培训对象绩效补助应高于一年级标准。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本基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

培训对象应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即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培训对象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应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补助激励,具体标准由培训基地制定。

二、保障培训对象基本福利待遇

1.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培训基地要多途径解决社会化培训对象社会保障,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2.培训基地应保证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住宿条件。具备住宿条件的培训基地,应向培训对象提供住宿,并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住宿费(水、电、气、物业费等除外)。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培训对象发放住宿补贴,住宿补贴不低于300元/月。

3.委培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培培训对象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由委派单位负责承担。委培培训对象住宿安排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三、执行时间

上述待遇保障标准从2017学年起(即2015级第三学年、2016级第二学年、2017级第一学年)执行。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待遇保障的原有文件表述中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加强监督检查

1.培训基地要严格落实上述政策规定,按照上文各项补助内容,建立完善专账科目,确保专款专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把培训对象收入情况纳入培训基地动态管理的指标,对未落实上述政策规定的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勒令其整改,坚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2.此标准出台前各培训基地已经高于此最低标准的,继续执行原补助标准,不得降低补助标准,但应按本通知要求完善财政资金支出账目。

3.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培训对象收入待遇情况年报制度,切实跟踪培训基地落实情况。请各培训基地据实填报《2017学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补助新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务必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并上报,西医基地报至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中医基地报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凡虚高填报发放标准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培训基地资格。本次统一上报后,各基地对培训对象待遇有调整的,应于调整后次月内及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

(一)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王玉萍,028-86134664,电子邮箱:5113938@qq.com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陈莹,028-86522897,电子邮箱:sczyg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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