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四川省2020年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方案,想要查询各种规培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简章内容如下:
为保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443号)、《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卫规〔2018〕1号)有关要求,制定四川省2020年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方案。
一、招收原则
(一)省级试点
本方案所指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均为省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招收,已进入国家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专业基地不再开展省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招收工作。
(二)统筹调配
省卫生健康委对招收条件和招收时间进行统筹,并根据省级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和实际录取情况,在剩余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人进行调剂。
(三)公开公平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采取适宜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招收简章。各培训基地须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基地招收简章和录取结果,招收简章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待遇发放标准、各培训专业招收计划、报名申请条件与程序安排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双向选择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自愿选择省级培训基地报名,按照培训基地规定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择优录取。培训基地须与社会化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培训基地招收外单位委托培训的学员,须与委托单位、学员签订三方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二、招收计划
省级培训基地结合基地容量和自身情况,上报2020年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至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网(http://zkyspx.scyx.org.cn:8088/,下同)。各专业基地招收计划不得超过本专业基地剩余容量,专业基地剩余容量可登陆网站查询。
三、招收对象
取得临床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含1993年卫生部实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的人员,或已取得临床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
四、招收程序
(一)公布信息
5月,省毕教办统一向社会公布2020年招收简章,开通全省招收网站。培训基地同步在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网站上发布本基地招收计划,并通过医院网站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基地招收简章和录取结果,招收简章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待遇发放标准、各培训专业招收计划、报名申请条件与程序安排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员报名
报考对象登录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网,最多可填报三个培训基地,每个培训基地限报三个培训专业。报考对象应根据《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卫规〔2018〕1号)中的《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可招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对应表》,在对应范围内填报培训专业志愿,在填报志愿时可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三)招收录取
培训基地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采取适当形式择优确定拟录取对象。
培训基地确认拟录取名单,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向拟录取对象发放录取通知。拟录取对象接到通知后1周内进行录取确认,逾期不确认者,取消该次录取资格。
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报到入训时间不得早于7月1日,不得晚于8月20日。对录取后未经培训基地同意不报到者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取消本年度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补录调剂
招收录取结束后,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的报名对象进行调剂。培训基地可对被调剂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调剂学员报到时间不得晚于8月30日。
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毕教办于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学员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五)学籍注册
培训基地汇总招收学员信息,已录取的学员需再次确认信息并签订“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注册学员信息确认书”,培训基地汇总招收培训对象信息,将报到且入训的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统一注册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培训。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月21日前将录取且已报到学员名单上报,8月31日前完成调剂录取且已报到学员名单上报。
五、其他要求
(一)撤销连续三年(2017-2019年)未招收学员的专业基地资格,具体名单见附表。被撤销专业基地2021年如需开展培训招收工作,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培训对象身份为本培训基地已录(聘)用的,其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按聘用(劳动)合同执行。
(三)培训对象身份为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培训的,其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按委派机构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四)培训对象身份为“社会人”者,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在岗同等条件临床医生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凡不能为社会化培训对象办理社会保险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社会人培训对象招收工作。
(五)培训基地要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及其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实施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
(六)各培训基地要加强宣传,鼓励住院医师报名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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