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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017-04-15 10:5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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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发布关于本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共13条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

1、培训基地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院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㈣学员待遇:

对在职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给予同年资医师的同等待遇。

对参加社会化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条件:

1、提供培训对象生活补贴;

2、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4、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

5、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㈡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㈢普通专科基地应设有符合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设有能够满足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科室,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㈣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相应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的具体要求。科室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㈤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厅评审认定。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以专科为单位。一家医疗机构可申报多个专科培训基地。

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可由一家医疗机构独立申报,也可由2-3家医疗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亚专科培训基地必须独立申报。

第十条 建立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技术评审及培训指导等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㈠自评:拟申报培训基地的临床科室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和相应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组织自评,并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相应专科情况表。

㈡申报:市级以下医疗机构申报培训基地,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相应专科情况表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省卫生厅,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报送省卫生厅。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㈢形式审查:省卫生厅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㈣实地评审: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培训基地进行实地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核定培训规模,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㈤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的培训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㈥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卫生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依据。

㈦公布:通过评审的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卫生厅公布。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评审认定周期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认定有效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请,省卫生厅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定的结论。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标准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3年内不受理培训基地申请。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定期对全省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对未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鲁卫科教字[1998]1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感兴趣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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