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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县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8-13 17:3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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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县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促进我县毕业后医学教育可持续发展,县卫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共同制定了《岱山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岱山县卫生局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岱山县财政局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岱山县教育局2013年2月28日

岱山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升我县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为海岛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关于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浙卫发〔2011〕291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38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浙江省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浙卫发〔2011〕283号)、《舟山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舟卫发〔2012〕226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县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拟从事专科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从事全科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从事全科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条专科学历的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2年;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已毕业研究生的培训时间根据以下规定,送市毕教委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培训时间,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在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探索亚专科若干年的培训。

1.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县政府成立县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毕教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落实省、市毕教委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制订本县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县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承担县毕教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县卫生局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组,在县毕教委的领导下,发挥各学科专家的作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业务指导,帮助规范化培训基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师资素质,提升培训质量。

第七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所在医院领导任组长,科教、医政、人事、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市级及以上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由各专科临床培训基地组成;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共同组成。

第九条临床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由省卫生厅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确认公布;社区实践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市卫生局根据认定办法,结合本区域培训需求对申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评审认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由区域内符合培训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由市卫生局在区域内采取就近择优原则遴选确定。县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建培训基地,方便拟在本县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条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对象的思想和业务指导,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按照培训标准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带教师资与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第十二条基地带教医师负责指导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医德医风培养、医疗文书书写、临床医疗实践、“三基”培训、工作纪律及各项相关的学术活动。带教医师应关注培训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培训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师资,培训医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指正,对不称职带教老师将取消其带教资格。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的考核由市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基地建设情况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主要有:培训基地的组织制度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管理,学员招录、科室设置、轮转培训、诊疗疾病情况、临床技能操作、培训考核、记录,学员满意度等。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结果作为基地建设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限期完成整改的,将在上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后取消培训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对象的招录渠道为通过用人单位委托或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以用人单位委托培训为主,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为辅,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培训基地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年度招录计划,送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至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布全省各培训基地招录计划。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招录计划和所能选择的培训基地范围填报所选的培训基地志愿,各培训基地根据志愿先后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整个招录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对象于当年9月份进入培训基地实施培训。

第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提高培训对象的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使其在职业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全方位的实践培训,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实践轮转的方式,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任务,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循证医学、医学伦理、临床科研、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公共科目知识学习。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轮转计划、培训标准和培训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内容和计划。

第十七条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和带教师资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进行记录,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录、基地认定与评估、培训实施、质量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培训考核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由省毕教委统一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分培训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年度考核由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组织。

第二十条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结业考核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一条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并逐步成为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过程考核者,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累计两次未通过者,经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两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考核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政策,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以政府、委托单位、培训基地、个人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补助、培训基地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等。县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派出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的学员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对培训基地按每培训学员每月3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县财政对县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组给予每年6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组织检查、督导等工作。

培训经费的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已与委托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培训对象,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返回委托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以各种方式留用培训对象。

第二十八条对培训基地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培训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培训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县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计划内培训人数,逐年补助培训所需经费。

第三十一条培训对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脱产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四条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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