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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之培训基地,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设在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可以作为补充。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国家制订的培训基地标准、结合我省培训需求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一般为3——5年。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诊疗资源和教学资源,并具备能够解决培训对象住宿问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牵头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对专业基地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自身素质培养,选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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