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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沙坪坝考点考风考纪教育工作要求

2021-06-09 16:2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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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国家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沙坪坝考点考风考纪教育工作要求”的问题很多考生都很感兴趣,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如下内容,预祝考生考试顺利。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2021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将于2021年6月10日-6月23日举行,重庆考区沙坪坝考点临床类基地设在陆军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中医类基地设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该考试系国家级考试,涉及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就加强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一)各报名点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务必及时组织本单位考生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及《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内容,教育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

(二)各有关单位要在考试前公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并通知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提前做好应考准备,携带必要证件和物品,按时按规参加考试。

二、严格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过程中考点要加大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监控力度,及时制止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并经核实,考点将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各报名点、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本地区、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认真组织,责任到人,确保今年各项考试工作严肃和公正的完成。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医师资格考试重庆沙坪坝考点

2021年5月28日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4年8月10日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试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考试作弊入刑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医师资格考试是法律明确界定的行业资格准入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

请广大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共创和谐、公平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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