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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9: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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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2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明确,要出台互联网诊疗服务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规范发展。互联网诊疗时代来了,看看什么样的人符合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条件?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如下:
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行)》中规定: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获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集中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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