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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民事/刑事/刑事责任”知识点-中医助理考试

2020-05-06 17:2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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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民事/刑事/刑事责任”知识点-中医助理考试”相关内容,相信参加2020年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都在关注,为方便大家了解,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赔钱

行政责任——要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非法行医处理办法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各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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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民事/刑事/刑事责任”知识点-中医助理考试”全部内容,由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更多信息请随时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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