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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发证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本省执业的,需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苏卫规(中医医政)〔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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