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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11-25 17:2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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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中医药〔2018〕5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直各中医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和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培训班、学术讲座和民间组织交流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捏造中医医术专长、伪造申请材料、代办推荐证明,不得以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本省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每次限报一个专长。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且认定为中医助理医师资格证,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5年以上中医医术实践,确有专长的人员;

(二)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执业5年以上,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确有专长、疗效明显的乡村医生;

(三)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后,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人员;

(四)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且申请人与指导老师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含推荐医师推荐承诺书、推荐者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临床实践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合同书公证后应当将公证书送指导老师所属医疗机构的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患者推荐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姓名、身份信息、住址、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所患疾病,诊疗经过及疗效。对于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继续跟师两年的合同或由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继续学习跟师笔记和临床实践记录等)。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且认定为中医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助理医师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属于中医医术专长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合格者退回申请者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终审确认,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合格者退回申请者所在地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发现申报信息不实者,对申报人取消其报名资格,两年内不得报考,并取消其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再次指导、推荐的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小组考核、专家组复议两个阶段进行。其中小组考核采用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组复议采用审查小组现场考核录像、专家评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小组考核专家人数为5人,复议专家组人数为3人。

第十五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渊源、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病证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三)诊法技能操作

1.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诊法题1道进行口述或操作;

2.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分析题1道进行口述或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用量、配伍、炮制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3.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等。

第十七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不使用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渊源、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三)外治技术操作

1.申报医术专长现场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内容。

2.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1道进行口述或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用量、配伍、炮制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3.用药禁忌等风险点考核;

4.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八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操作考核,考核程序参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条 小组考核由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经小组考核通过者,由复议专家组审核小组考核录像、综合评议小组考核结果及执业范围,投票表决通过后,认定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明确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外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来本省申请注册执业者,须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的简易考核程序。简易考核程序由3—5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围绕申请者中医医术专长及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整合资源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含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医学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提高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专业;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有涉及中药内容的,至少须包含1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者,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诊疗科目或病症。

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者,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时不得使用西医医疗技术及西药(出现危及患者生命的紧急状态除外)。

第三十条 在本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本省申请执业的,须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简易考核程序后方可注册。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管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纳入全省中医医师定期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应当包括中医药知识、中医药专长相关知识和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急诊急救、感染防控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年度合格:

1.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课时达到24学时;

2.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一个月以上的;

3.参加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

4.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5.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并取得学分累计10分以上。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托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执业注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和勘误。

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公开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内容及信息更新。执业注册属地的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进行处罚: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三)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不属于本考核范畴。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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