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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阅读:广东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稿)
一、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二、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在广东省区域内执业;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止申请之日满15年及以上为准),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障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三、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合同书”一式伍份,公证后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备案,并分送指导老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及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
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重新办理公证“合同书”,并按前述要求报备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指导老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带教的,须在“合同书”中列明。
四、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的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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