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三原县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咸阳市三原县掌握中医适宜技术的人员优先聘用至乡村医生岗位执业,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相关通知内容如下。
阅读原文:关于印发《三原县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且职业道德良好,群众信任,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村卫生室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执业注册在村民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镇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接受镇卫生院业务指导及绩效考核等。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或定期巡诊或统筹安排,保证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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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聘用掌握中医适宜技术或者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乡村医生岗位执业。县卫生健康局应按照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动态补充具备以上资质人员到乡村医生队伍,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办理注册审批。
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技能防治疾病。县级医院(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免费接收乡村医生进行脱产进修,每个乡村医生2年内脱产进修至少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县卫健局每年安排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鼓励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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