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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8-09 11:0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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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如下:

为贯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52号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28号)要求,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的条件、要求、报名程序

(一)报名条件

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符合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的基本要求,采取理论学习和跟师形式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学习满三年可申请参加出师考核。

(二)报名程序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到其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合格统一报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符合考试条件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复核;不符合考试条件的,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向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说明理由。

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到最后执业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名。

(三)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半身照片4张(含电子版,jpg格式);

4.高中或高中同等以上学历证明;

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6.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7.跟师学习材料(县、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不上报)。

上述材料在报名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的条件、要求、报名程序

(一)报名条件

1.申请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在《中医药法》颁布前依法从事中医临床实践5年以上,或者在《中医药法》颁布后在中医类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进行中医临床实践5年以上;

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二)报名程序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到其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合格统一报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符合考试条件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复核;不符合考试条件的,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向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说明理由。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照片4张(含电子版,jpg格式);

4.申请人临床实践所在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的材料;

5.两名实践地县(区)范围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推荐材料。

6.上述两名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医药法》颁布后进行中医临床实践的,还应当提供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考核形式及合格标准

(一)考核形式

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管理,委托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组织,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测试。统一命题、考试、评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1.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方式,分两站进行,中医基本操作为10分钟,中医临床答辩为20分钟,每站由2名中医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作为考官进行执考,主考官须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2.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具体考试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二)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成绩2年有效;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2.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合格方能参加综合笔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

3.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合格人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颁发《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三)证书的使用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不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使用。

四、考务组织及考试地点

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考务组织、保密、试卷接运、考场安排、巡考等事项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组织管理相同,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的考务组织程序安排各项考务工作。

根据我区考生实际数量和效率原则,全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委托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考试地点设在银川市,具体地址以准考证标注的地址为准。

五、时间安排

(一)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

1.每年2月10日-2月底到师承或实践地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名,提交申请材料,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复审。

2.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日至15日前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合格名单报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

3.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5日至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具备参加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资格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复核。

(二)考核时间

1.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于每年6月份组织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和组卷;于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前10天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2.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于每年全国医师资格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7月份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阅卷和评分工作。

3.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于每年8月底前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提交年度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于考核结束后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发文确认,发放《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六、报名收费标准

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生报名费参照医师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比例标准执行。

七、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务管理的统筹、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全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2.指导巡查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

3.受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投诉、举报。

(二)宁夏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2.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建立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及综合笔试题库;

3.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资格审核; 

4.组织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与综合笔试的命题组卷,负责考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负责证书的印制;

5.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试和确有专长考试人员的报名工作,报送报名信息;

6.确定出师考核考试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具体时间,考试工作开始前在全区进行公告;

7.根据申请报名人员情况设置考场;

8.处理、上报出师考核考试和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9.对全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10.其它工作。

(三)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的监督日常管理,考核报名及材料审核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传统医学师承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是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备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是行业准入的第一关,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是中医人才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认真实施。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各地要本着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提高的原则,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明确责任,认真实施。

(三)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工作中涉及的各机构、专家、考务工作人员及考生,凡在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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