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卫生专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医药产品的应用、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药卫生技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学术擅长,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医疗(药)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土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资格满2年;或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
(二)参与医疗、教学、研究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项目;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和开展教学及科研工作;
(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四十周。
六、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解决疑难问题,成就较显著,业绩较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2、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并获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
3、已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出版著作2部(参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出版科普类著作2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四)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取得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满二年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二)出版著作一部(主编或副主编),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或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篇。
九、附则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医疗(医药)卫生机构:指经卫生(中医、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编委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或药品检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单位性质包括国有、民办、合资、合作、外资等。
4、中西医结合专业中“学历、资历条件”的“学历”,指临床医学专业学历,其他专业不计:“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指必须持有毕业或结业证书。
5、,著作、论文的期刊(杂志)必须取得ISBN统一书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6、论文评价:在核心期刊以外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其杂志的等级如何区别国家级或是省级,以及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如何,均由各专业学科的专家界定。
7、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8、科研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含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二、说明:
l、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理(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市以上含市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提“市”是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注:本附则适用于中西医结合、中医申报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