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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新版医师法修订草案将这样规范医师执业范围!

2021-01-29 18: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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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新版医师法修订草案将这样规范医师执业范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草案发布,广大医师考生关注的医师非法从业如何处理的问题,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如下。

第四十九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擅自离岗或者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十四)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五)使用假药或者劣药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小手动图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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